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深入推进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组委会决定全面推进“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诚信企业创建活动在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在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建立“诚信企业创建办公室”作为该行业(不仅仅指协会会员单位)诚信企业创建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机构。
第二章 创建企业的推荐
第三条 凡具有诚信创建意愿,基本符合《上海市企业诚信宣言》要求,并愿意接受社会监督的企业,协会“诚信企业创建办公室”都应向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组委会推荐。
第三章 创建企业的表彰
第四条 被推荐企业经审核,由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组委会和所属行业协会授予“诚信创建企业”称号的牌匾和证书。牌匾和证书由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组委会统一制作。
第五条 企业诚信创建时间一般为十二个月。创建期满后可申请转为“诚信企业”。
第六条 连续获得“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可在牌匾上显示相应“星”数。
第四章 企业诚信创建的管理
第六条 企业诚信创建日常管理主要为:对创建企业和诚信企业实施动态的“企业信誉公示”。“企业信誉公示”必须由经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企业信用征信机构提供第三方数据。企业信誉公示工作由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组委会负责落实,其中,提供第三方数据发生费用原则上由参加创建企业承担。
第七条 被创建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诚信企业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企业不符合诚信企业标准、甚至发生严重问题的企业,命名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在中途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销荣誉称号。
第九条 被撤销的诚信企业要认真整改,待条件成熟后,经所属行业协会审核后推荐至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组委会,重新进入诚信建设活动。
第五章 创建工作的基本操作方法
第十条 对新创建企业,协会“诚信企业创建办公室”向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提供推荐企业名单、联系人、联系方法。协会同时提供推荐通知书。市组委会办公室根据这些资料,与企业落实具体创建事宜。
第十一条 对转为诚信企业或星级诚信企业,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将对到期企业直接发送《转为诚信企业、星级诚信企业通知书》,并落实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新创建企业与转为诚信企业或星级诚信企业,都必须由协会在《上海市“诚信创建企业”推荐表》和《转为“诚信企业”或“星级诚信企业”申请表》上进行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组委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