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专业委员会是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本专业业务,努力为会员服务,推动专业业务的发展,协助协会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环境卫生工作的方针以及车容管理政策和法规,进一步增强市民环境卫生意识。
2、组织全体委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专题研讨,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完善政策、法规建设的建议,不断强化车容保洁依法管理的整体功能。
3、加强行业职业道德廉政建设的对策研究,制订并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提高行业道德,接受委托,开展行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行业竞赛等,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4、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同行间的联系和信息交流,总结、推广车容保洁管理经验,促进本市车容保洁行业的新发展。
5、上传下达,反映行业的愿望和要求,提出合理建议,保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6、完成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和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处下达的和其它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四条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报协会批准后产生。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为4年。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符合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同时必须成为协会的会员。
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会员,须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报协会理事会备案。在社会中发展会员,按照协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即对象提出加入协会的申请,由专业委员会报协会批准,加入协会后,再由专业委员会吸收为会员。
第六条本专业委员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设立秘书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办公室)的专职工作人员由专业委员会聘免。
第七条本专业委员会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财务,实行专款专用,并按规定的比例上交协会。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接受协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本专业委员会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由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专业委员会的注销可以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专业委员会注销后,由协会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九条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条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
机动车车容保洁专业委员会
二00二年六月